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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财保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刘桂美、杨伯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桂美,杨伯稳,济南和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财保275号之一申请人:刘桂美,女,汉族,1963年12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杨伯稳,男,汉族,1966年1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被申请人:济南和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办事处邵而西村西。法定代表人:周志玲。申请人刘桂美与被申请人杨伯稳、济南和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刘桂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肇事车辆临时号牌为鲁A×××××号(车架号GA166180,发动机号16070713667)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金额30万元。现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临时号牌为鲁A×××××号(车架号GA166180,发动机号16070713667)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扣押,保全金额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庄美兰审判员  韩福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顺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