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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0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箬横支行与林秋波、郑蔓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箬横支行,林秋波,郑蔓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0920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箬横支行,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人民西路南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3146478。负责人:朱永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程哲。被告:林秋波。被告:郑蔓柚。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箬横支行为与被告林秋波、郑蔓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郑蔓柚已代偿了全部本息共计33466.97元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箬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箬横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蒋德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仙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