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昌德镇人民政府申请肇州县榆树乡人民政府、刘广玉草原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达市昌德镇人民政府,肇州县榆树乡人民政府,﹕刘广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安达市昌德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海军,职务镇长被执行人:肇州县榆树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姚庆胜,职务乡长被执行人﹕刘广玉,男,,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达市昌德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肇州县榆树乡人民政府,刘广玉草原侵权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07)安民一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被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绥中法民再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安民一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兴安审判员 李有军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世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