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焦士江、孙成财、郑桂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士江,郑桂芝,孙成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焦士江,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被执行人郑桂芝,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被执行人孙成财,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申请执行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焦士江、孙成财、郑桂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焦士江郑桂芝、孙成财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管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张 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原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