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与邢志彬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邢志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6民初29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兴文道203号。负责人苗竞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房方,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X,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志彬,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急流口管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文安县支行)与被告邢志彬信用卡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文安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房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邢志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文安县支行诉称,2013年2月18日,被告邢志彬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卡号:50×××95)。截止到2016年8月,被告未正常还款,该信用卡下共计欠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等共计61841.38元(截止到2016年9月20日,被告邢志彬共计欠款62757.81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予以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等共计62757.81元并支付2016年9月20日后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邢志彬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农行文安县支行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农业银行金穗贷款贷记卡申请表一份,证明被告邢志彬在原告处申请办理贷记卡的事实。证据二,账户催收资料信息一份,证明截止到2016年9月20日被告邢志彬欠原告透支借款及利息共计62757.81元。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被告邢志彬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能够证实被告邢志彬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以透支借款62757.81元未还的事实,认定具有证据效力。经审查明,2013年2月18日,被告邢志彬在原告农行文安县支行处办理信用卡(卡号:50×××95)。截止到2016年9月20日,被告邢志彬名下信用卡欠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等共计62757.81元。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邢志彬在申请领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时承诺遵守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履行领用信用卡合约,应认定原、被告就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达成了合意,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邢志彬作为持卡人,负有遵守发卡银行章程及领用合约条款规定的义务。被告邢志彬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约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农行文安县支行要求被告邢志彬偿还透支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016年9月20日以后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等,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计算标准,故不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志彬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透支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等共计62757.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元,由被告邢志彬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将上述费用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煦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