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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敦吉与被执行人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敦吉,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699号申请人陈敦吉,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伟,云南省江城县人,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号码×××。关于申请人陈敦吉与被执行人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敦吉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将李伟所有,位于景洪市嘎洒镇景洪农场机务队第2幢17号43.53平米的住宅及附2的20.83平米的厨房过户至陈敦吉名下。本案我院已作出裁定,协助申请人陈敦吉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本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69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双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