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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5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徐伟与南京十三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南京十三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5817号原告徐伟,男,199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南京十三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紫口(浦口)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台中路99-159号。法定代表人陆良云。原告徐伟诉被告南京十三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十三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用自己的账号137××××5087在一号店购物平台被告经营的十三姨食品专营店购买了5袋单价为99元的卡乐比,订单号为7924230882982,合计495元。后经了解,原告所购买的上述商品为日本东京都生产。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东京都、千叶县等地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饮料。原告得知所购商品源于禁止进行食品地区,遂向被告所在地食药部门投诉产品问题,投诉无果后起诉至法院。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除应赔偿原告损失外,还应支付原告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495元,并赔偿原告4950元(495元×10倍);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依法向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并吊销被告的经营许可证的司法建议。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资料打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光盘、网购订单截图打印件、快递单打印件各1份及产品信息截图打印件2份,证明原告购物时录制了视频,涉案产品是由被告销售给原告的,该产品属于违法产品。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1份,证明被告销售东京都生产的食品是违法的。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等应诉材料,被告无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出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且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南京十三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陆良云为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食品、服装、鞋、帽、婴儿用品、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办公用品、家庭用品、五金。2016年3月23日,原告在一号店购物平台被告所经营的十三姨食品专营店购买了5袋卡乐比(每袋单价99元),原告支付了495元。上述卡乐比外包装上列明制造者为东京都千代田区。本院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中规定,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东京都、千叶县等地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饮料。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所经营的十三姨食品专营店所购买的卡乐比外包装上列明制造者为东京都千代田区。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告要求退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在退还货款的同时支付商品价款的十倍赔偿款,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的第三项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十三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徐伟退还货款495元及支付赔偿款4950元;二、驳回原告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徐伟已预交),由被告南京十三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芹人民陪审员  叶兆桐人民陪审员  郭敏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思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