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4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欧阳细妹与广东君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黄金村经济联合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细妹,广东君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黄金村经济联合社,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黄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4民初1493号原告:欧阳细妹,女,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永强、李晴波,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君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黄金村摇头冲黄金村综合A0档位。法定代表人:XX强,公司总经理。被告: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黄金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黄金村村委办公楼。负责人:赖木星,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斌,韶关市武江区西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黄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黄金村村委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赖木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斌,韶关市武江区西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欧阳细妹与被告广东君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强公司)、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黄金村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黄金村经济社)、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黄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金村村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细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晴波,被告黄金村经济社、黄金村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君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阳细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君强公司签订的《黄金村综合市场商铺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君强公司、黄金村经济社、黄金村村委会连带返还原告租金22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1日原告与君强公司签订了《黄金村综合市场商铺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君强公司承租位于韶关市浈××区××镇××头××市场内××、××号商铺,租赁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37年9月30日止,总租金为人民币2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一次性向君强公司全额支付了22万元租金。同时原告又与君强公司签订了《商铺委托租赁合同》及《委托授权书》,委托君强公司代为管理、出租该商铺,双方并约定了租金的金额及支付方式。但原告与君强公司签订《黄金村综合市场商铺租赁合同》时,市场内壹期C3、C4号商铺已租给他人经营使用,原告无法正常的收取商铺租金和实际使用租赁物,君强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以致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请求依法予以解除。黄金村联合社和黄金村村委会系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黄金村综合市场的实际业主,黄金村村委会在2013年3月31日出具《证明》显示:商贸城各商铺可直接和黄金村委员会签订租用合同,租金按照原来的计算方式不变;另,黄金村村委会又在2013年7月1日出具《证明》证实: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黄金村综合市场经黄金村村委同意委托君强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且,黄金村联合社、黄金村村委会在经营管理商贸城期间直接干涉原告等租户正常的租赁秩序,以致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在2015年9月26日发布《通告》称:因君强公司拖欠市场租金,故解除了《承包协议》,要求原告等租户向新的承包户交纳租金并单方面收回涉案商铺的使用权。综合黄金村联合社、黄金村村委会的上述经营管理行为,原告有理由认为:黄金村联合社与黄金村村委会委托了君强公司对涉案的商铺进行了经营管理,黄金村联合社、黄金村村委会与君强公司实质上是委托与受托的法律关系,基于君强公司、黄金村联合社、黄金村村委会肆意践踏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被告均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黄金村经济社、黄金村村委会辩称:一、被告与原告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被告与原告从未签订过任何租赁合同,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因此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二、原告与君强公司并不存在事实租赁关系,实是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告主张依据是与君强公司签订的《黄金村综合市场商铺租赁合同》,合同中所涉及的租赁商铺均由案外人在承租使用,该合同所涉及的金额实为民间借贷,因为根据原告与君强公司签订的《黄金村综合市场商铺租赁合同》租期及租金金额尚不够君强公司应缴纳被告的承包款的50%,尚不能支付承包成本,违背正常的市场规律,导致无法支付承包款,君强公司因拖欠被告巨额承包款,构成违约被被告起诉到法院解除了主合同《黄金村市场承包合同》,且君强公司法定代表人还因涉嫌利用承包的市场合同进行诈骗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追查,原告清楚君强公司是从他人手上承包过来的市场,并非是君强公司的物业,也明知涉案商铺已由他人承租,却与君强公司签订所谓的《商铺租赁合同》,且签订合同后并未主张君强公司交付使用商铺,这明显的不符合常理,由此可见,原告与君强公司之间不是一般的租赁关系,实质上是借贷关系。三、原告与君强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然有效,但只是其双方意思自治,被告并非合同相对人,对被告无约束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约束力只是对合同相对人有效,被告不是原告与君强公司签订的合同的相对人,也未收取原告任何租金,至于原告以君强公司是被告的受托人,是接受被告的委托管理市场,纯属强词夺理,被告已经明确说明君强公司是承包管理市场,并按期缴纳一定的承包费用,双方之间是独立核算的承包关系,如果是委托关系,如何君强公司还要缴纳承包款?应该是由被告支付委托管理费用给君强公司;因此,被告既非合同相对人、也非君强公司的委托人,原告与君强公司签订的合同对被告没有约束力,与被告无关。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君强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黄金村综合市场商铺租赁合同、收款收据。该合同可以证明,2014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君强公司签订了该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君强公司承租位于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黄金村综合市场内C3、C4号商铺,租赁期限自即日起至2037年9月30日止,总租金为22万元。当天,被告君强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收到租金22万元的收据。2、被告提交的黄金村综合市场商铺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可以证明原告合同约定的商铺被告君强公司已另行租赁给其他经营户并交付给该经营户实际占用、使用。3、通告。可以证明,2015年9月26日被告黄金村经济社、黄金村村委会向黄金村综合市场各租户发布了通告,通告称因被告君强公司拖欠市场租金多年,双方已解除承包协议,要求各租户自2015年9月起,向新的承包方交纳租金等。4、原告提供的证明,因被告君强公司对同一商铺并非仅签订一份租赁合同,该商铺由实际占有、使用人履行租赁关系为由,故原告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现原告以通告内容,并称被告君强公司是受被告黄金村经济社、黄金村村委会委托管理黄金村综合市场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黄金村联合社与君强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签订《黄金村综合市场承包合同》,约定由君强公司承包经营黄金村综合市场。后因君强公司拖欠承包款,双方同意自2015年9月起解除双方签订的《黄金村综合市场承包合同》。本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君强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双方是租赁法律关系。但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未实际占用、使用该商铺。被告君强公司同时又将该商铺租赁给他人,并将商铺交由付给他人占有、使用,致使原告与被告君强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于2014年11月21日签订的《黄金村综合市场商铺租赁合同》,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君强公司在2014年11月24日出具一份收到原告C3、C4档至2037年9月30日止的租金22万元的收据,该收据可以证实被告君强公司已收到原告租金22万元,因原告未实际占有、使用租赁合同约定的商铺,故原告要求被告君强公司返还租金22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黄金村经济社、黄金村村委会共同返还22万元的请求,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应向被告君强公司主张权利。被告黄金村经济社、黄金村村委会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君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法庭上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君强公司应退回原告支付的租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欧阳细妹与被告广东君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签订的《黄金村综合市场商铺租赁合同》;二、被告广东君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22万元给原告欧阳细妹。三、驳回原告欧阳细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广东君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兴审 判 员 罗方灵人民陪审员 张 清二O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