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吴春才与童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才,童光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1335号原告:吴春才。被告:童光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才诉被告童光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吴春才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原告吴春才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963元,减半收取计981.5元,由原告吴春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定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