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5民终6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勤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勤勤,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6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勤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46-1#。法定代表人薛德岗,总经理。上诉人董勤勤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8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董勤勤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董勤勤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勤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董勤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致礼审 判 员  段晓玲代理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远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