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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辖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徐粉喜与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张后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徐粉喜,张后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辖终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盐阜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曹德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跃,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粉喜。原审被告:张后清。上诉人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粉喜及原审被告张后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82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晓威审 判 员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