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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1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树荣与蔡天赐、郑银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荣,蔡天赐,郑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树荣,女,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蔡天赐,男,汉族,1981年1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郑银花,女,汉族,1981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蔡天赐、郑银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天赐、郑银花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张树荣支付货款人民币8968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1元、执行费人民币1245元,但被执行人蔡天赐、郑银花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均有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冻结,但冻结数额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均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蔡天赐有汽车4部,已由(2015)南执字第1969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郑银花有车辆一部,但经核实为摩托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