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财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雷茂勤,彭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彭全,雷茂勤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财保202号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欲晓。委托代理人:傅艳,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新,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彭全,男,汉族,1977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雷茂勤,女,汉族,1983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彭全、雷茂勤价值26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用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博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钦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