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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易从云、李道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从云,李道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从云,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李道文,男,1956年12月16日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从云与被执行人李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有需要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小平审 判 员 袁绍钦审 判 员 张云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