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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治华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23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治华,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1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治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端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治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0日起,被告人王治华在石狮市八七路1812号新华隆大厦1号梯1202室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同月28日,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治华及4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人民币13530元及麻将1副。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书证和被告人供述。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治华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庭上,被告人王治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起,被告人王治华在石狮市八七路1812号新华隆大厦1号梯1202室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同月28日,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治华及4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人民币13530元(已被行政收缴)及麻将1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人周某、黄某、谢某、林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们在石狮市八七路1812号新华隆大厦1号梯1202室以麻将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查获,该赌档是被告人王治华开设并从中抽水。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在石狮市八七路1812号新华隆大厦1号梯1202室查获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治华及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赌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缴款收据,证实涉案参赌人员被处以罚款及收缴赌资的行政处罚。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治华的身份情况。被告人王治华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治华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治华自愿认罪,并能由其家属代为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治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罚金已预缴。)二、扣押在案的赌具麻将牌一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良伙审 判 员  尤祖荣人民陪审员  蔡水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子杰录入员杨安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