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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祁建栋与甘肃省庆阳公路管理局、甘肃省庆阳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建栋,甘肃省庆阳公路管理局,甘肃省庆阳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550号原告祁建栋。委托代理人祁永鹏。委托代理人翟明昭。被告甘肃省庆阳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扈进明。委托代理人闫拓军。委托代理人马成祯。被告甘肃省庆阳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李北平。委托代理人刘积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建栋与被告甘肃省庆阳公路管理局、甘肃省庆阳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建栋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祁建栋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建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退付原告祁建栋548元。审 判 长  张宗和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