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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刑更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宇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764号罪犯周宇,男,四川省资中县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资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罪犯周宇到庭参加诉讼。执行机关民警及检察机关检察员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以罪犯周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八个月的减刑建议,并当庭出示了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书面材料以及监区民警和同改犯的当庭陈述。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和同改犯证人证言以及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2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儒审 判 员  邓晓春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