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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袁晓飞与刘鸿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晓飞,刘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袁晓飞,男,1989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刘鸿,男,1972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袁晓飞与被执行人刘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1695号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鸿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晓飞于2016年04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支付货款27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经申请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待有执行条件后,再由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5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洪审判员  黄 化审判员  王孝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东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