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8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喻某某诉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8民初507号原告:喻某某,男。被告:惠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诉被告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其证据准备不充分。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喻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呼延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延静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