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6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贵辉与孙加勇、木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辉,孙加勇,木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345号原告张贵辉,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阳县。被告孙加勇,男,汉族,1976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木秋菊,女,汉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户籍周口市川汇区,现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张贵辉诉被告被告孙加勇、木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木秋菊下落不明,案情复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臧 增审 判 员  刘敬善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雷永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