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贵辉与孙加勇、木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辉,孙加勇,木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345号原告张贵辉,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阳县。被告孙加勇,男,汉族,1976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木秋菊,女,汉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户籍周口市川汇区,现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张贵辉诉被告被告孙加勇、木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木秋菊下落不明,案情复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臧 增审 判 员 刘敬善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雷永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