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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5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欧邦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邦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5967号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56514),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北山家园内。法定代表人:曹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中迅,重庆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邦能,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邦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欧邦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大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