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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曾新军与谭兵友、龙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新军,谭兵友,龙腾,顔鸣雄,何炬华,肖正香,邓正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413号原告曾新军。被告谭兵友。被告龙腾。被告顔鸣雄。被告何炬华。被告肖正香。被告邓正光。原告曾新军诉被告谭兵友、龙腾、顔鸣雄、何炬华、肖正香、邓正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兵友、龙腾、顔鸣雄、何炬华、肖正香、邓正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新军撤回对被告谭兵友、龙腾、顔鸣雄、何炬华、肖正香、邓正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收取400元,由原告曾新军负担。审 判 长  黄正文人民陪审员  邹黎黎人民陪审员  李世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雪军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