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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4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沈文生与汪晓初、吕玲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晓初,沈文生,吕玲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晓初,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文生,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审被告:吕玲琍,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上诉人汪晓初为与被上诉人沈文生、原审被告吕玲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晓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晓初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汪晓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旭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虞 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