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邹必云与奉节县社会保险局,重庆草堂煤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必云,重庆草堂煤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奉节县社会保险局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3607号原告:邹必云,男,汉族,1968年0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习,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草堂煤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奉节县汾河镇白水村3社。法定代表人:马先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安徽,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195号。法定代表人:肖亚南,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必云与被告重庆草堂煤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邹必云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必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邹必云负担。审判员 刘 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但家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