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熊建寻衅滋事案(2016)川1028刑初178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28刑初17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建,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隆昌县。2016年7月1日因本案被隆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隆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昌县看守所。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6)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3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熊建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酒后手持钢棍在隆昌县城隆泸大道134号小区内随意打砸,其母亲谢某报警后,被告人熊建又在隆泸大道“鸡丝米线”门口,用随身携带的伸缩甩棍将前来出警的警车玻璃砸烂后逃跑。随后,被告人熊建来到隆昌县城“九虹苑”小区内,用伸缩甩棍将一辆凯迪拉克牌轿车引擎盖砸烂,后又继续爬上一辆本田牌轿车车顶将车顶砸坏,接着又将一辆电动三轮车左车窗砸坏后逃至隆昌县城“光丰小区”,后在“光丰小区”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2016年7月6日,经隆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毁损财物价值共计127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隆昌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隆价鉴(2016)10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吴某、谢某、曾某、李某、肖某等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建无事生非,持凶器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功慧人民陪审员 王好美人民陪审员 吴华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登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