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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占霞与张晋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霞,张晋华,寇明慧,张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3民初1679号原告:王占霞,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张晋华,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寇明慧,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张晓萍,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景泰县。原告王占霞与被告张晋华、寇明慧、张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占霞、被告张晋华、寇明慧、张晓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晋华、寇明慧、张晓萍连带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24070元;2、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份,被告寇明慧通过担保人张晓萍介绍向原告王占霞借款70000元,被告张晓萍作担保。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寇明慧丈夫张晋华于2016年6月24日以其住宅楼下的车库作抵押,保证偿还债务,时至今日,三被告仍未能偿还债务。被告张晋华、寇明慧、张晓萍对原告王占霞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张及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日,被告寇明慧向原告王占霞借款7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张晓萍提供保证担保。2016年6月24日,被告寇明慧丈夫张晋华与原告王占霞补签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续借了此前70000元借款,借期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并以其住宅楼下的车库作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人张晓萍继续提供保证担保。另查明,被告张晋华与寇明慧于2015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16年6月27日办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原告王占霞与被告张晋华、寇明慧之间的借款,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予保护。借款时,被告张晋华与寇明慧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张晓萍作为保证人,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王占霞要求被���张晋华、寇明慧、张晓萍支付其借款及利息,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晋华、寇明慧欠原告王占霞借款7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晓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晋华、寇明慧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6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张晋华、寇明慧、张晓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丽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耀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