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16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许淑敏等诉陈忠胜等民间借贷纠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淑敏,邓根利,王超,陈忠胜,张稻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658-2号原告:许淑敏,女,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邓根利,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超,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忠胜,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稻香,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皖1622民初1658-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许淑敏、邓根利、王超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陈忠胜、张稻香价值147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的邓根利所有的位于蒙城县城关镇的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