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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刑终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蔡丽福危险驾驶、妨害作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丽福,高国,蔡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刑终35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丽福,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海市。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于2016年7月6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高国,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蔡武杰,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丽福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高国、蔡武杰犯包庇罪一案,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闽0681刑初43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蔡丽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被告人高国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三、被告人蔡武杰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蔡丽福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丽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蔡丽福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原审被告人高国、蔡武杰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蔡丽福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丽福撤回上诉。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6)闽0681刑初4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德渊代理审判员  李赏识代理审判员  林志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小娇附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