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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董辉诉酒仙网电子商务(武汉)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辉,酒仙网电子商务(武汉)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2468号原告:董辉,男,1989年5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潘程,邓佳琴,湖北佳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酒仙网电子商务(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汉正街都市工业园汇丰企业天地电子商务总部大楼4层。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金水,该公司全资母公司法务。第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元果、倪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辉与被告酒仙网电子商务(武汉)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庭下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