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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李永杰与王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杰,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王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11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杰,男,197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振宇,男,1978年4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