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李永杰与王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杰,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王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11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杰,男,197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振宇,男,1978年4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