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9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王伟、石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石杨,吴筱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206号申请人:王伟,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申请人:石杨,男,1981年8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吴筱娜,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王伟与被申请人石杨、吴筱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杨名下坐落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星城××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申请人王伟提供保全损害责任保函,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杨名下坐落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星城××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期限36个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伟先行垫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