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陈某勇危险驾驶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34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陈某勇,男。因本案于2016年9月15日被查获,同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6〕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勇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三个月左右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陈某勇的辩护人广东国扬律师事务所郑卓雄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称,被告人陈某勇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其家属已赔偿交通事故被害人被取得了谅解,综上,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辩护人并提交了谅解书、银行转账记录等。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陈某勇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勇具有当庭认罪、赔偿事故对方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判决被告人陈某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5日起执行至2016年11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 理 审 判 员 何湘波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淦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