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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2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勇卫,深圳市凯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9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勇卫,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凯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彭梅。案由: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6民初10109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者,双方可以选择在原审原告所在地法院解决,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明源(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