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朱广金、汤龙英与马鞍山市善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金,汤龙英,马鞍山市善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382号原告:朱广金。原告:汤龙英。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善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东,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广金、汤龙英诉被告马鞍山市善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朱广金、汤龙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广金、汤龙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金、汤龙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朱广金、汤龙英负担。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家旻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