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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30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真与湖南亿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范昌、唐绍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真,湖南亿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范昌,唐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30执86号申请执行人陈真,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被执行人湖南亿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范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阳范昌,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被执行人唐绍华,男,1983年11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申请执行人陈真与被执行人湖南亿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范昌、唐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湘1230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亿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范昌、唐绍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真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2000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28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湖南亿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258317.49元。2016年8月30日,我院就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事宜征求申请执行人陈真意见,申请执行人陈真表示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点第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230执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仲德审判员  吴石登审判员  杨生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镇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三、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依法按规定结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按下列条件和方式结案。8、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