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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3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1、刘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3民初547号原告张某,女,1970年10月23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务农,住施秉县,系死者刘忠成之妻。被告刘某1,女,1994年9月10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务农,住址同上,系死者刘忠成之女。被告刘某2,男,1998年5月11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学生,住址同上,系死者刘忠成之子。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1、刘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程(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