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5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504号原告:方某某,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严某,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淮南矿业集团张集矿运输区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方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