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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3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熊水英与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水英,薛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1622号原告熊水英,女,汉族,住信宜市。被告薛虎,男,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水英诉被告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水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熊水英负担。审 判 长  杨北邦人民陪审员  刘云峰人民陪审员  林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