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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5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361号原告:林某某,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舒城县人,系淮南市东辰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