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22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德芬与被执行人张尚均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芬,张尚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748号申请执行人:陈德芬,女,生于1975年3月28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5********。被执行人:张尚均,男,生于1975年2月16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5********。申请执行人陈德芬与被执行人张尚均离婚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张尚均应执行标的为61800元,已执行4235.31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德芬与被执行人张尚均对未执行案款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陈德芬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张尚均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德芬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洪林代理审判员  谢 强代理审判员  左朋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建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川1622执748号申请执行人:陈德芬,女,生于1975年3月28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50328XXXX。被执行人:张尚均,男,生于1975年2月16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50216XXXX。本院在执行陈德芬与张尚均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尚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尚均给付申请人陈德芬61800元,被执行人张尚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尚均存款5062.3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谢强二0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张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