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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6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金鹏与陈青松、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鹏,陈青松,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6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金鹏,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青松(曾用名陈清松),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383016-0。法定代表人陈青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青松、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青松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陈金鹏支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但不得超过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2%),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执行费人民币4400元;责令被执行人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陈青松、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经通过网络冻结,但冻结数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青松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进行扣划。被执行人陈青松无房产、国土及车辆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有汽车1部,已查封,无房产、国土等登记信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