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申请执行余东泽、夏小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余东泽,夏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9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被执行人:余东泽被执行人:夏小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余东泽、夏小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德证执字第6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34000元及利息。权利人至2016年9月尚未受偿334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余东泽、夏小萍名下的位于德阳市区岷山路二段201号世家城南1号2栋2-26-2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C01347**)现本院已启动对上述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因处置上述资产经历时间较长,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证执字第6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