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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申请执行余东泽、夏小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余东泽,夏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9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被执行人:余东泽被执行人:夏小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余东泽、夏小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德证执字第6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34000元及利息。权利人至2016年9月尚未受偿334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余东泽、夏小萍名下的位于德阳市区岷山路二段201号世家城南1号2栋2-26-2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C01347**)现本院已启动对上述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因处置上述资产经历时间较长,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证执字第6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