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先武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先武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81刑初347号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先武,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含山县,住马鞍山市含山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因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巢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8月31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辩护人徐业良,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6]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先武犯强奸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他人隐私,于2016年9月2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先武及其辩护人徐业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5日下午14时50分许,被告人黄先武通过手机微信认识各为“a恋人心”的女青年鲁某,两人相约前往半汤温泉游玩。后被告人黄先武驾车在巢湖市区接上鲁某前往半汤。黄先武在半汤街道一宾馆开房间,因鲁某不愿意,黄先武驾车带鲁某离开宾馆前往郁金香高地景区。在景区,鲁某提出要小解,黄先武遂将车开至景区一隐蔽处。鲁某在隐蔽处小解时,黄先武欲与鲁某发生性关系,遂强行搂抱鲁某并用手抚摸鲁某阴部。鲁某激烈反抗,并在地上捡起石块砸中黄先武头部,造成黄先武头部受伤流血。黄先武威胁鲁某,并强行将鲁某拽至车内,脱下鲁某下身衣物后与其发生性关系。后两人乘车离开郁金香高地景区前往半汤街道一宾馆。在宾馆前台,鲁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黄先武因害怕而驾车离开。2016年1月2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黄先武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投案。另查明,2016年2月2日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鲁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元,被害人鲁某对被告人黄先武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先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个人身份信息表、前科信息查询表、谅解书、收条、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巢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意见、被害人鲁某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先武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先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先武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赔偿取得谅解、初犯可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属情节较轻,不适宜判处缓刑,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先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司明秀代理审判员 何凤华人民陪审员 张秀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晶晶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