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民终3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茂生与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焦家金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茂生,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焦家金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3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茂生,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焦家金矿,住所地莱州市金城镇焦家村。负责人:尹国光,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赵俊霞,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茂生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焦家金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莱州市人民法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莱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茂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孔祥顺审判员  王家国审判员  于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