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4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于颖与陕强、陕满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颖,陕强,陕满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24民初625号原告:于颖,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学明。被告:陕强,男,回族,农民,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被告:陕满东,男,1976年5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系陕强父亲。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颖诉被告陕强、陕满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陕强、陕满东下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丁世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