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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5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朱树军诉张涛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军,张涛,北京青诚时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5950号原告朱树军,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被告张涛,男,37岁。被告北京青诚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下屯村东区171号214室,注册号110229019595205。法定代表人张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树军诉被告张涛、北京青诚时代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树军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树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和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