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5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朱树军诉张涛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军,张涛,北京青诚时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5950号原告朱树军,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被告张涛,男,37岁。被告北京青诚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下屯村东区171号214室,注册号110229019595205。法定代表人张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树军诉被告张涛、北京青诚时代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树军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树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和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