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0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明华与淄博中视百纳传媒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姜卫昌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华,淄博中视百纳传媒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姜卫昌,淄博中视百纳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0173号原告:刘明华,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秀英,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中视百纳传媒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主要负责人:姜卫昌,经理。被告:姜卫昌,男,汉族。被告:淄博中视百纳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姜卫昌,经理。原告刘明华与被告淄博中视百纳传媒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姜卫昌、淄博中视百纳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刘明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庆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樱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