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本院在执行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曹某某给付高某某案件款130万元,终结该案。现案件款200000元已按期支付给申请人高某某,该案分期部分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执4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