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杨某诉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1836��原告杨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学文,汉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9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代审判员 余 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展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