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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执复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郑明珠对下级法院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6)黑04执复14号申请复议人郑明珠,女,1953年11月25日出生,黑龙江泰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复议人郑明珠因不服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月14日作出的(2016)黑0406执119-1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郑明珠认为鹤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鹤仲裁字第35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其不能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不应对其罚款,请求撤销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6执119-1号罚款决定书。经审查,申请复议人郑明珠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鹤仲裁字第35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要求执行法院审查,执行法院在没有审查答复申请复议人之前即采取罚款措施,显属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撤销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6执119-1号罚款决定书。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